关于延长履行期限的上限,并没有具体且明确的规范规定。
首先,如果能够排除因为无法预料或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延迟状况,那么在预定交房日期
逾期以后,就应当立即启动对
违约金的计取程序。接下来,如果逾期时长超过了三个月这个节点,通常情况下,购买者是可以依法向法庭提
起诉讼,请求宣告解约的。假设在此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都未能预先商定相关事宜,经过对方当事人以正当方式发出催告通知之后,
解除合同的合法期限便设定为三个月。
最后,如果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某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要求解除合同,那么该当事人将拥有通过法律手段追究
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