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购置过程中,若有
逾期交付房屋的现象出现,尽管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潜在的
违法性质,但是已经构成了严重的
违约责任。如果经过有条理、有层次的敦促告知,且能够在合理的限定期限内得到开发商人至始至终的积极有效回应,那么在此种状况下,虽然买受人无法直接行使
合同解除权,但仍然享有向开发商人索赔自身所遭受损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在经过同样的敦促告知之后,开发商人仍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手续,并且未能提供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买受人便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也将由开发商人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