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
订金与定金问题时,我们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订金一般情况下可予以退还,而
定金则不被允许退还。
然而,根据相关
法规,在特定条件下,收取定金的一方若未能履行其应尽的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标准,该方仍需返还所收取的定金。对于
购房者而言,当他们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开发商支
付定金以确保能够顺利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因其中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中有关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如果由于不可
归责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得以签署,那么开发商有责任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