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房屋
逾期交付的情况,尽管这种行为本身并未涉及到任何违反法律的问题,但是它却已经构成了一种违约行径。若经由有条不紊的催促程序,以及开发商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全部未尽义务进行全面履行并给予积极反馈的话,此时,即使买方无法直接撤销合同,他们仍然具有向开发商主张弥补其所承受损失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在经过同样的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手续,并且也没有提供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来澄清这一状况,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便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与此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