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评估手写形式的收条是否具备
法律效力而言,我们需要依据的是其内容以及出具该收条者的主体资格条件。若出具收条者有足够的
民事行为能力及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且收条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且是出自于出具收据之人的亲笔签名确认,那么该份
证据便具有法律效益,而与该收据是以手写还是印刷形式呈现无关。即便收条上未加盖手印,但若是由
当事人本人亲手书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书写收条的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意思表示真实,那么该收条便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