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比如房地产交易中出现了财产被两次售卖的现象,那么购买方则具有法律上的权力来向开发者索取相关的
经济赔偿受损部分,或者取消两个
当事人之间早就签署好的合约,并要求他们无条件地返还先前支付的那笔房屋款项,连同所应得的相应利息一起。此外,如果卖方擅自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了其他的第三方,这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常执行,使得原有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作为
购房者的您就有权利去申请解除这个
合同关系,并要求对方全额返还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在此基础之上,您还有权要求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最高可以达到您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两倍之多。这种权利同样适用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生效后,卖方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再次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其他人,从而导致买方无法顺利取得房产的情况。您仍然拥有
解除合同、追回款项和利息、
赔偿损失等方面的权利,同时也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