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产过程中,如遇到
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一般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违法行为,而是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违约事件处理。
根据相关
法规和合同规定,若出卖方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能够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那么
购房者便有权要求出卖方
赔偿,金额即为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出卖方仍然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房屋交付,并且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购房者则有权利选择
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所有因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