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房宽展期限的效力问题,该项规定可被视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
补充协议中的免除责任条款,具体来说,它属于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范畴内的免除责任条款。
然而,设置免责条款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即必须"以合理的形式提示对方加以关注"并"依照对方的请求,详细解释此条款"。倘若开发商无法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上述两项义务,则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此类条款应被宣告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