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一房二卖”的两份合同,只要该合同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有效要件,那么这两份合同便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有效性的。
然而,若在
签订合同时存在
恶意串通的行为,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所谓“一房二卖”,是指卖家在同一时间或者前后相继地以两个不同的
买卖合同,将同一处特定的房产出售给两位不同的买家。当买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卖家
签署合同时,卖家实施“一房二卖”的行为通常会面临以下几种
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依据。如果在这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
过户登记手续,由于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我们便可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以合同鉴定的先后顺序为准。倘若两份合同都并未进行登记而且标的房屋也尚未交由买方,那么我们就需要根据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合同的成立效力,优先顺序排前者的合同具有
法律效力;
(3)在第一位
购房者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卖家再次将房屋出售给第二位买家的情况下,卖家此时已经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因此,买家有权按照这份合同向卖家提
起诉讼,要求其履行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