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者未能如期完成房屋交付过程,业主可将催告通知书
递交给开发商,明确告知其务必加快交房进程,同时应弥补因延迟交付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如果开发商仍然无法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那么,业主便有权决定解除该份
购房协议,并向开发商索回已经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此外,还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