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将配偶姓名添入
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可被视作是夫妻双方对于各自婚前的
个人财产权属状况作出了新的约定。因此,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如果房产所有权登记簿上有配偶的名字,那么该配偶便享有相应的
产权比例。
然而,即使有名字存在,在进行
财产分割时也并非必然会得到二分之一的份额。关于具体的分割方式,如有相关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若无协议,则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