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物业
产权人应主动投身于促进与物业管理公司围绕管理方面产生的冲突问题进行磋商和解决。在此过程中,物业产权人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他们签订的物业产权公约及物业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条款,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尊重彼此自主权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开展全面且深度的研究与探讨,以期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来解决存在的管理纷争。
针对这类
纠纷,物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公司也可考虑委托第三方进行协调和斡旋。这里提到的“第三方”,主要包含有权力和责任为
当事人提供权益保障与解决纷争服务的机构人员或个体人群。他们能够依照物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意愿,协助双方展开深入的沟通和协商,通过推动双方在相互理解和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友好共识,进而化解纠纷。一般而言,我们可以将调解方式分为三大
类别,即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
倘若物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公司未能自行解决上述纠纷,他们还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此处所提及的仲裁机构,应该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的,或者是在纠纷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自愿约定的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仲裁机构。在
仲裁程序启动后,这些仲裁机构会对争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这将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
如果经过上述所有途径仍然无法解决争议,那么物业产权人则有权利
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
递交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据国家法律,运用其神圣的审判权力介入,以公平公正的态度解决各方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与分歧,确保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
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
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