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与业主所约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交房,且经过足足3个月以上的书面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如期完成交房手续时,业主有权选择退回所购买的房产。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出卖方未能按约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按约及时支付
购房款项,在经过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通常为3个月)后,双方均未能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就此事项作出了特别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