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面积差异补偿事宜,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若实际测量面积大于所
签订合同中记载的面积,并且这个误差的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的话,那么购买者应该根据订约时的商定价格履行补充付款义务;然而,如果误差比例超出百分之三,则需要由卖家按照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承担法律责任,并有权将这块超过部分的所有权自愿地转让给购买者。此外,如果实际测量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以内的话,那么卖家有义务向购买者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这笔款项产生的利息;但是,如果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那么卖家就必须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的金额向购买者返还
不当得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