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明确指示:如果房屋实际面积超出了合同上写明的面积,并且这个差异的比例没有超过总面积的3%时,买受人需要按照之前协商好的价格来进行补足费用;反之,倘若差异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方向买方支付额外部分的房款,同时将这部分面积的
产权转让到买方的名下。此外,假如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小,而且差异比例在百分之三以内的话,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回相应的房价款以及利息;然而,如果差异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卖方就必须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归还多收取的房价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