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完成房屋交付,
消费者是享有
退房权利的。当双方在买卖契约中明确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后,消费者应向开发商发出书面的
逾期交房催告函,此后的三个月视为法定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间,如开发商仍无法按时交房,消费者便有权力依法追求退房权益,开发商需依照契约约定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活期利息。同时,若契约中有
违约条款的约定,开发商还须按照约定
赔偿相应的
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消费者欲解除
购房合同之前必须先行进行催告。在催告期满后的三个月内,若开发商依然未能交房,消费者则可选择退房。以下为开发商
延期交房时消费者可行使退房权的几种情形:
1.开发商延期交房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2.开发商延期交付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亦未提供合理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
3.开发商延期交付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但消费者无权要求
解除合同,但可请求开发商按照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
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