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一房二卖”的
纠纷时,被侵害的一方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比如可以选择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或者向相关的
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甚至是寻求法律援助进行
诉讼。在这种情况下,
买房的受害方拥有要求解除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收回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和相应的利息,以及
损害赔偿金等权利,并且有权要求
卖房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卖房者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人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无法主张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而仅能主张收回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同时还需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