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屋购买者受到相关限制
购房政策所制约,则有权请求解除其所签订的
购房合同并索回支付给卖家的
定金。在这方面,我国的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出卖方以认购、订购或者预订等方式收取购房者的定金,用以保障订立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能够顺利进行。若因购房者或出卖方单方面的过失而不能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则此种情形应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有关定金的条款进行处理。然而,若由于非双方责任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订立,那么出卖方有义务将先前收取的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