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开发商未能按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购房者可以采取积极的行动,敦促开发商尽早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并与开发商就具体的交付日期进行磋商。倘若经过购房者的书面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三个月的适当时间内交出房子,那么作为受害方的购房者将享有法定权利向法院提出
解除合同的申请。对于开发商未能如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情况,他们理应根据
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应参照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