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交付房屋手续过程中,业主须提交以下必要证件及资料:居民
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价款支付结算收据、房屋
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收据、完税证明以及其他在房屋买卖契约中所规定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契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