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父母购置或建设之房屋,仅登记于子女个人名下的情况下,若父母在世之时曾以明示方式声明将该
房屋赠予子女的,例如,
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部门的档案中存在关于该
赠予行为的清晰记载;或者有
赠与房产的公证文件存在,又或者有其他充分
证据足以证实购买者在购买该房屋时就已赋予
产权登记人拥有此份权益的意图,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登记人所有。
2.然而,若父母在世之时并未明确表达过赠予意愿,那么在他们离世之后,若子女之间因产权问题
产生纠纷,未登记方需承担
举证责任。若其无法提供确凿证据来推翻已经登记的事实,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登记人所有;反之,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登记人仅仅是作为产权
代表人的角色出现的,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被视为父母所有,并由其
法定继承人进行
继承。
3.另外,若父母使用子女的
赡养费用购买或建设房屋,且已完成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被确认为父母所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