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若因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而引起
合同纠纷,则应按照如下标准进行
赔偿:即开发商需按
逾期天数每天向
购房者支付买卖总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
违约金。在此过程中,如果
当事人一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可请求予以合理降低;而对于当事人另一方而言,当其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时,则有权要求相应提高违约金金额。具体而言,调整违约金的比例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准。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