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入住宅性质的
商品房过程中,若遭遇
逾期交房的情况,作为业主有权向相关开发商送达正式的催告通知函,明确告知应尽速交付房屋,同时对超期部分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索赔。经催告后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没有给出充分的正当理由以解释延期原因的话,那么业主便有权利依法解除
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