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租客既未按期缴纳相应租金又拒绝迁离住所时,出租方需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多次的催缴及敦促,如若租客仍然无动于衷且
拒不执行,出租方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行使单方面解除租房协议之权利。
2.当出租人已对租户履行了正常催缴义务,而租户却持续未能采取任何改善措施或
拖欠租金之时,建议及时启动
诉前调解程序,通过法度维权途径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其依法判定租户负有
违约责任并施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