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尚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交易行为,购买者可以采取如下策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购买者有权利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磋商,要求解除之前达成的购买协议并且寻求对方依照先前签署的
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
违约赔偿义务;
其次,若以上尝试无法解决问题,购买者可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