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
法规中,
定金合同被视为
实践性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建立不仅要求双方对某些事宜达成共同的意识形态认知,并且真实实施了
定金的实际交付过程。
反之,仅仅存在设立定金的共识但缺乏实际的定金交付行为,这样的定金合同将无法得以确立,与此相随的定金
债务也将不会产生。
实践性合同,又被称为要物合同,它是相对应于诺成合同这类只需双方达成意识形态一致就能够生效的
合同类型的概念。
这里所谓的及时给付的标的物,可以看作是实物或者其他现实性的实施步骤,只有当这些环节都顺利完成后,合同才正式生效。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