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拆迁方面所产生的争议问题,各方
当事人都有权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交裁决请求。对于该裁决结果如有任何不满之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解决之道;倘若在裁决之后依然心存疑虑,那么当事人完全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