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定
代表人逃逸,而开发公司仍处于
存续状态时,对于
购房者而言,他们可以利用
定金收据、房屋购买协议等书面
证据,依法请求缴纳
违约金,与此同时,解除先前签订的
购房合同,并归还已实际支付的部分房款。然而,若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逃逸,且开发公司也已不复存在,那么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携带相关的证据材料前往当地公安机关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进行
报案,同时向地方税务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提供证据,以协助政府部门展开调查工作。此外,购房者还可以依据购房合同,请求法院尽快采取措施查封所购置的房产,以便于法院对开发企业进行
破产清算,同时为购房者提供相应的
赔偿和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