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再次转让
纠纷问题,如果相关法律程序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那么各个相关
当事人都应该借助于寻求司法裁决的途径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根据普遍适用的原则,只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具备了足够的效力,那么,在完成了
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且预先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买家就有可能获得该住房的合法所有权。然而,当涉及到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
违约行为或者未能满足契约规定的情况时,他们必须承担起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或者对那些没有得到满意补偿的买受人采取进一步的补救措施以及给予
赔偿的义务。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