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一点,即使在交
付定金后,房屋的法定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卖家。但在此情形下,买家仍享有相应的债券权利。此时,
定金能否作为保障合同的订立、执行或解除有效实施的一种方式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买卖双方有权通过协商,制定出将购买方向卖家缴纳定金的方式视作对购买方债券权利的
担保措施。若买方依据本协议完全履行其应尽职责,则在交易顺利达成后,定金可直接转换为
购房款项;反之,如果因为卖方单方面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如期推进,买方可凭此理由要求返还定金同时获得双倍的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