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销售现房时,有些地产商会将质量低劣的房屋伪装成符合标准甚至被误认为是优质房屋进行推销出售;
其次,在现房销售过程中,部分开发商干脆直接刻意隐瞒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以从中牟取巨额利润;再次,他们也可能售卖那些明知道无法正常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房屋;还有一种
欺诈方式就是通过虚标最低售价、清盘价格等具有欺骗性的定价策略来
诱导消费者购买;
最后,开发商还可能故意隐藏自身真实
身份信息,或者假借其他知名开发商之名进行营销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
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了
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到欺诈的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项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