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购房过程中涉及到的
定金退还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处理和解决:
首先,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买卖双方达成了一致共识,愿意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在此基础上,可以顺利完成
退房以及款项退回等相关手续;
其次,若是双方就此事项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并且在这个时候选择退房和
退款,会被理解为严重破坏合同履行从而影响原定目标的根本性
违约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购房者便可能丧失要求对方归还
定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