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现行法律
法规的约束力,一旦
当事人双方中,其中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其主要
债务义务,且经过认真负责地催促之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依然未予兑现的话,那么另一方可依法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另外一种情况是,若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由于
逾期未偿还债务或是出现其他严重
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得以实现,那么另一方同样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该份合同。以上两种情况均属于逾期违约时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