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程序。协商,这是指各有关当事方自觉自愿地参与对话交流,旨在寻求共识以及解决问题之方法的一种途径;
2.调停流程。调停则是借助具有公众信任度和威望的第三方干预,运用和谐而具有建设性的言语疏导,促使争端各方达成妥协,从而顺利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
3.
仲裁体制。仲裁则是基于客观真实的事实基础,由专业评审机构进行深入评估与严谨判断,最终在权益分配、责任承担等关键环节作出公平公正裁决的一套体系;
4.最后,若经尝试以上述各种途径仍然未能达成共识时,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利向当地
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