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延期交房的敦促通知,主要被寄发给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启迪对象。在购
买房产的过程中,如开发商未能按契约规定的日期准时提供住房,买家享有向开发商发出口头敦促通知的权力,借此警示他们立刻积极实现
合同责任。如若在收到敦促之后,开发商能够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圆满完成房屋交付任务,那么,买家将丧失解约该份
购房契约的权力,但是可以对开发商因
逾期交付而造成的时间损失索取相称的
违约金。然而,若在接收到敦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法期限内履行交房职责,并且无法提出合理的解释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那么,买家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契约,并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因
逾期交房给自己带来的
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