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遭遇
逾期交付房产的尊贵业主们,他们享有权利向房地产开发商递送催告提示函,明确告知对方相关需求,责令其在合理且恰当的期限内立即完成房屋交付事宜,同时
赔偿由于
延期交房而给各位带来的一切额外
经济损失。
2.假设在收到催告提示函之后的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商依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亦未提供充足且合法的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身为业主的您有资格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关系,并要求其全额退还已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同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