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处理
居住权争端的法律程序之中,通常我们可以将其主要的操作环节归纳为如下几个重要阶段:首先,拟定一份恰当的
起诉状无疑是准备过程中的首要任务之一。接下来,原告方需要将这份诉状
递交至涉案不动产所归属的地理区域范围内(须注意,若涉及已办理过登记手续的不动产
物权证券,那么
诉讼应在
不动产登记簿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记载的地盘发
起诉讼;然而,针对那些尚未完成登记手续的同类案件,其适宜的诉讼地点是以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所在地为准)的法院进行
立案受理。最后,只需耐心等待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定,便能顺利完成整个
诉讼流程。鉴于这类
纠纷往往与不动产物权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向具有专属
管辖权的特定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