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购房消费者们,倘若您所购置之房产的开发商未能如约履行交房期限,则这已然构成了
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
法规,您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倘若您已向开发商发出交付房屋的正式催告,然而该开发商却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仍旧未能履约,并且也无法给出合法的理由来解释为何不能按期交货的话,那么依据合同所赋予您的权益,您可以行使解约权以终止
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所有由此产生的财产及精神上的损失都应由开发商承担并无偿
赔偿。反之,若经您的严肃提醒和催促之后,开发商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成功完成了房屋交付任务,那么虽然您看似无法解除合约,但是您仍然有权要求开发商对因
逾期交付给您造成的物品损失进行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