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特定主体为
国家公务人员,这包含了在国家机关以及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从事公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而对于
贪污罪而言,其
犯罪主体同样是国家
公务人员,然而并未仅限于上述所列举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涵盖了那些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和经营的相关人员。这些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侵占公共或者国有财产,从而构成了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