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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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传统观点,再结合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应当包括这么几种: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贪污罪,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有哪些呢?债权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吗?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否则不成立贪污罪。一些高校刑法学教科书也将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视为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之一。

按照传统观点,再结合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应当包括这么几种: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对象,是一条通则。但通则以外尚有例外规则,也有非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对象。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则贪污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公共财物以外的其他财物。

二、债权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吗

针对债权而涉嫌贪污罪的,主要表现在国有公司、企业转制过程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对外债权状况予以隐瞒,不纳人国有资产评估,将债权予以控制,待后将债权转化成所有权的情况。

对于“债权可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1、否定说,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不包括债权,理由是:

(1)债权在民法的角度属于请求权,由于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故不能等同于所有权。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只将“公共财物”规定为贪污罪的对象,而没有规定债权,“财物”也不可能解释到包括“债权”的地步。

2、肯定说,认为债权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理由是:

(1)债权虽然是一种请求权,但在债权实现后,隐瞒债权的行为人实际上就取得了财产权。

(2)国有公司、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司、企业的货币(资金)、实物、工业产权,还包括债权;如果不把债权作为贪污罪的对象看待,对保护国有财产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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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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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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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但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如果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并不符合罪罚相适应的原则。有些人贩子的行为尽管构成了犯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情节较轻。而有些人贩子可能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则会被处以较重刑罚或甚至剥夺其生命,处罚方式需要进行一定的区分,这样更符合罪罚相适应。从社会层面来讲,如果一律死刑,并不一定起到威慑、杜绝犯罪的目的,如贩毒、故意等,总有人会因利益的趋使,铤而走险。人贩子如果面临着被抓就会被判处死刑的境地时,可能在逃跑中将所贩卖的妇女、儿童杀害,因为反正都是死路一条,不如把人杀掉,可能还会避免因暴露面目被指认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刑法所追求的结果,反而致被贩卖的人于不利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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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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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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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即前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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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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