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之规定,在
医疗事故中是提供有
死亡赔偿金的。
当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由于其自身过失而导致患者不幸离世时,除了应负责支付患者所需的必要医疗开支外,还需对患者的
家属所遭受的额外损失进行
赔偿。
其中涉及到的赔付内容包括
丧葬费以及维权所必须的死亡赔偿金。
关于死亡赔偿金,具体数额将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予以衡量,通常按二十年折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