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的批准过程须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三家司法机构共同协商决策方可施行。其中,当这三大司法部门认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宜于满足本条例所概括的四类情况其一时,便有权决定采纳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样地,该条法律条例亦明确指出,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