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判决后谁来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具有权利决定对涉嫌违法犯罪者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的行为。
然而,尽管上述三方均有权作出此类决定,但实际执行该项规定的唯一机关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决定采用何种取保候审措施时,都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这一安排主要是基于公安机关在基层广泛设立的派出所网络,以及其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之间的密切联系。这样的设置使得公安机关能够更加便捷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一旦发现任何违规行为,便能立即依法予以处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二、取保候审的人可以买机票吗
倘若由司法机关负责监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或嫌犯欲购买航空机票,则必须事先征得执行机构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
针对此类人士,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条款规定并付诸行动:首先,未经授权,严禁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或者县;
其次,如果被告的居所地址、职业岗位以及常用联系方式产生任何变动,均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执行机构;
最后,当传讯时间临近时,应及时到场报到,以便进一步配合检察院的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判缓刑时间怎么算
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间应自判决落定之时开始计算;至于缓刑考验期,同样从判决确定之日算起。取保候审与缓刑乃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执行方式。对于未被逮捕或已被捕欲变更强制措施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通常会要求其自行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随时接受传唤,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而缓刑则是指人民法院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据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判断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信其不会再次危害社会,从而设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此期间,若犯罪分子未触犯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判刑罚将无需执行。
根据法律,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取保候审,但执行权仅归公安机关。此安排基于公安的广泛派出所网络和与基层组织的紧密联系,便于有效监管和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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