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过配偶同意的前提下出售不动产的有效性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假如买受人的购买行为并非善意且卖方配偶知晓此情事后明确反对出售,那么卖方自身的擅自出售行为便缺乏
法律效力。
反之,若卖方之配偶在得知此事后对出售行为表示认可或是购买人与第三人真诚善意地支付了合理
对价并获得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这种出售行为显然被视为合法有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