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
取保候审这类措施通常是在侦查阶段或者审理期内发生,由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构行使决定权来实施。依照《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原则上限为12个月。相较之下,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更加严格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嫌疑人、被告已经存在明显的
证据表明他们可能被判重徒刑,同时也存在逃避侦查和审判的可能之时。此时,检察院才有权做出批准或者决定,公安机构负责执行这种强制制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现行法律角度看,取保候审与逮捕并非完全等价的概念。前者的作用主要在于保障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会干扰到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是一种非拘禁性质的强制措施;后者则是专门针对阻止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会伴随对嫌疑人、被告人的
羁押行为。因此,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申请逮捕。逮捕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而且还需得到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嫌疑人、被告人符合
逮捕条件,可以依法提出逮捕申请,但这个申请应该以新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而不能简单地将取保候审视为逮捕的理由。总的来说,取保候审无法直接申请逮捕,逮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