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时,原则上应于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全部执行工作。
对于
当事人间签订并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该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执行工作,但在此期限内产生任何影响执行进程的因素均需排除在外。
若确有必须延长
执行期限之特殊情势,须经法院本院院长批准,方得适当延期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