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及
走私吨位较大的偷逃应缴税额,便将可能触及
刑法范畴,并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等
刑事制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涉案人员中,如果有
从犯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配合
调查取证工作,其所受
刑罚将会被酌情减轻、降低
处罚力度甚至完全免除处罚。
这里所言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系指违反海关业务规定以及相关法令,秘密地涉及到运输、携带、邮寄非
违禁物品如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
伪造货币、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弃物等除上述列出外的所有其他非法物品,未经官方许可进入或离开国境,逃避税收,情节恶劣者,即构成此项
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