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税务时,我们需采用“不含税”的金额标准进行核算。
依照有关于“营改增”之后,涉及到
契税、
房产税及
土地增值税以及
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税收计算依据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所明确的要求,我们在进行契税的计征过程中,其所认定的成交价格将会排除
增值税部分;同样,对于土地增值税纳税者们而言,他们在转让房地产的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也将被归纳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
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
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