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定,对于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缴纳之
投标保证金,一律以当初供应商所提交该金额基金时所选择的特定路径及银行账户为依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参照无利息的原则进行退还处理。
相应地,在供应商要求退还资金的过程中,必须向
招标机构提供由税务机构统一印发的往来款项收入凭证,经过项目负责人审验无误之后,即刻将其送至招标机构开设的专门窗口进行相关
退款手续的办理工作。
对于成功签订采购合约的供应商而言,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应在合约签订之日起计算五个工作日内,凭借采购合约副本以及供应商为此次操作开具的往来款项收据,前往招标机构指定地点办理无息退还事宜;而对于未能达成采购目的的供应商来说,他们的投标保证金也应在中标结果正式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凭供应商为此次交易出具的往来款项收据,前往招标机构进行无息退还申请。
另外,各供应商需自行承担因归还投标保证金而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等与此有关的费用。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全国范围内的各级税务管理局已经开始推广和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但仍然存在部分企业无法提供此类收据的现实问题。
为此,如果供应商遇到这类问题,应当提供对该情况予以详细解释、核实的书面材料,同时还应附加一份盖章的普通收款收据(该类型式可从招标机构官方网站下载),否则无法得到投标保证金的顺利退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