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着相关法律条款,倘若
退休人士已然迈入了领受
退休金的阶段,那么就意味着退休争议本不应纳入到劳动
仲裁的范畴内。
之所以如此主要因素在于,这类身份的人身已经无法再被视为
劳动者的主体形态存在。
在此种特定情况之下,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其所聘用的退休人员之间产生的用工争议,便应当按
劳务关系进行处理认定。
至于解决退休争议问题,理当遵照与之相符的劳务关系法律条文来加以裁断。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动关系处理。